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Novanta Inc.(下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27日以10-Q表格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三季度報告(「報告」),我,公司首席執行官Matthijs Glastra,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款,據我所知,保證: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款的要求。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
2024年11月5日
/s/ Matthijs Glastra |
Matthijs Glastra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