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第302条,进行认证。
我,爱德华·D·布林,证明:
1. 我已经审查了杜邦德诺尔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注册申报人的另一认证负责人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条例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条例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已: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该评估基础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在此报告中揭示本登记申报者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者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
5. 其他认证主管与本人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要缺陷及在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失,若经合理评估后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讯造成负面影响;并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申报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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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dward D. Breen |
Edward D. Breen |
执行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