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品 31.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首席財務官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規13A-14(A)和規則15D-14(A)進行認證
我,Stephan E. Tompsett,證明:
1. | 我已審閱Aris Water Solutions公司的10-Q表格的本季度報告(「註冊者」);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3. |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
4. | 註冊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註冊者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並已經: |
a) |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
b) | 我們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基於報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
c) | 在註冊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本報告期間發生的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
5. | 基於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
a) | 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b) | 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5日
/s/ Stephan E. Tompsett | |
Stephan E. Tompsett | |
首席財務官(信安金融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