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Form 4
表格4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20549

持權益變更聲明書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進行申報
或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或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進行申報
OMB認可
OMB編號: 3235-0287
回應的平均時間負擔:
每個回應的平均時間負擔: 0.5
  
如果不再受第16條的限制,請勾選此框。表格4或表格5的申報事項可能仍需繼續。 請參閱 說明1(b)。
  
勾選此方塊以表示已根據發行人股權證券的購買或出售的合約、指示或書面計劃進行交易,旨在滿足10b5-1(c)條規的積極辯護條件。參閱第10條指示。
1. 報告人姓名及地址 *
Haas Margaret E.

(姓氏) (名字) (中間名)
ARGONAUt證券公司C/O
1155 電池街

(街道)
舊金山 加州 CA 94111

(城市) (州) (郵政編碼)
2. 發行人名稱 逐筆明細或交易代碼
LEVI STRAUSS & CO [ LEVI ]
5. 報告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勾選適用者)
董事 X 10%持有人
職員(在下面給出職稱) 其他(在下面指定)
3. 最早交易日期 (月/日/年)
11/01/2024
4. 如為修訂,原始註冊日期 (月/日/年)
6. 個人或合併/群體申報(選擇適用的行)
X 單一報告人填報的表格
由多人報告人填報的表格
表I - 取得、出售或享有之非衍生證券
1. 證券名稱(第3項指示) 2. 交易日期(月/日/年) 2A. 如有,視同執行日期(月/日/年) 3. 交易代碼(第8項指示) 4. 取得的證券(A)或出售的證券(D)(第3、4和5項指示) 5. 報告交易後擁有的受益證券數量(第3和4項指示) 6.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第4項指示) 7.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第4項指示)
編碼 V 金額 (A)或(D) 價錢
表二-已經收購、出售或持有的衍生證券
(例如:puts、calls、warrants、期權、轉換證券)
1. 衍生證券標題(出售人辦法第3步) 2. 衍生證券轉換或行使價格 3. 交易日期(月/日/年) 3A. 如有,視同執行日期(月/日/年) 4. 交易編碼(出售人辦法第8步) 5. 取得的(A)或出售的(D)衍生證券數量(出售人辦法第3、4和5步) 6. 轉換日期和到期日期(月/日/年) 7. 衍生證券底層證券的標題和數量(出售人辦法第3和4步) 8. 衍生證券價格(出售人辦法第5步) 9. 舉報交易後持有的衍生證券數量(出售人辦法第4步) 10.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出售人辦法第4步) 11.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出售人辦法第4步)
編碼 V (A) (D) 轉換日期 到期日 標題 股份的數量或數量
普通B類股 (1) 11/01/2024 J(2) 112,723 (1) (1) A類普通股 112,723 $17.12 13,882,274 D
普通B類股 (1) 11/01/2024 J(2) 112,723 (1) (1) A類普通股 112,723 $17.12 20,867,680 I 參見註腳(3)
普通B類股 (1) 11/01/2024 S(4) 13,687 (1) (1) A類普通股 13,687 $17.12 13,882,274 D
普通B類股 (1) (1) (1) A類普通股 (1) 7,074,430 I 見註腳(5)
普通B類股 (1) (1) (1) A類普通股 (1) 844,680 I 見註腳(6)
回覆的說明:
1. 每股B類普通股都可由持有人自行選擇轉換為一股A類普通股,並無到期日期。
2. 這筆轉讓是從Haas女士擔任受託人和受益人的信託轉移到受益於其他人的信託。該轉讓是根據轉讓日期的B類普通股價值進行的。
3. 這些股份由Haas女士分別擔任受託人和經理的信託和有限責任公司持有,以供他人受益。Haas女士放棄對這些股份的有益擁有權。
4. 這筆轉讓是從Haas女士擔任受託人和受益人的信託轉移到受益於其他人的信託進行的私人銷售,根據轉讓日期的B類普通股價值進行的。
5. 這些股份由Margaret E. Haas基金持有,Haas女士擔任董事長,以供各慈善機構受益。Haas女士放棄對這些股份的有益擁有權。
6. 這些股份由Lynx基金會擁有,Haas女士是董事會主席,以供慈善機構受益。Haas女士放棄對這些股份的有益擁有權。
/s/ Joan L. Grant作為Margaret E. Haas的代理人 11/04/2024
** 報告人簽名 日期
提示: 每一類在直接或間接上所擁有的證券需分開報告。
* 如果本表格由超過一個報告人提交,請詳見指引4(b)(v)。 請參見第4條指引(b)(v)。
** 故意虛假陳述或遺漏事實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行為,請參考 請參閱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注意:請提交三份表格副本,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請另提交附件頁面,以便提供額外信息。 請參見第6條指引。
回應本表格所包含的信息收集不需要回覆,除非該表格顯示了一個當前有效的OMB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