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有限授權書
本人謹此聘請、指定並委派Parker B. Phillips、Minna B. Baughman、Patrick R. McCabe、Joan L. Grant 和Shartsis Friese LLP 五人獨立代理,作為本人真實和合法的代理人,並擁有以下所述的全部權力和權威,代表本人執行以下事項:
A. 準備、簽署、承認、交付並提交ID表格、13D和13G附表,以及3、4和5表格(包括其任何修改及任何有關文件),根據時間不時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其下屬規則和法規,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就Levi Strauss & Co.(“LS&Co.”)的證券,如根據《S-t條例》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d)條和第16(a)條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
B. 作為本人的代表以及本人的代理人,從包括經紀人和轉讓機構在內的任何人處尋求或獲取有關LS&Co. 證券交易的信息,本人特此授權任何此類人向任何該等代理人釋出任何此類信息,並批准並核准任何這類信息的釋出;
C. 根據該等代理人認為有必要或有利於本人之情況,代表並替代本人執行任何和所有其他行爲。
簽署人確認:
1. 本有限授權書授予每位代理人自行決定根據提供給他或她的信息行事,並無需對此信息進行獨立驗證;
2. 任何代理人根據本有限授權書代表本人準備或執行的任何文件,將以該代理人認為必要或有利而包含相應信息和披露的形式。
3. 所有板塊的代理人均不承擔(a)代表簽署者遵守《交易法》要求或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的責任,(b)對簽署者未能遵守此類要求承擔責任,或者(c)對照《交易法》第16條(b)條文下利潤返還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和
4. 此有限授權書並不免除簽署者對遵守《交易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法》第16條之下的報告要求的責任。
簽署者特此授予並授予前述代理人執行全套權力和權限,並對有關事項進行所有必要或適當的行為,如同簽署者本人可能進行的一切行動,並完全履行簽署者代表之法定代理人所當做的一切,特此批准。
此有限授權書將持續有效,直至簽署者以書面簽名廢止,並交付給每位上述代理人。
簽署者已於2021年2月11日簽署此有限授權書。
/s/ Margaret E. Haas
簽名
姓名:Margaret E. Ha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