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期
根據《規則》第 13a-14 (a) 條及第 15d-14 (a) 條作出行政總裁的認證
根據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302 條通過的《證券交易所法》(經修訂)
我,托馬斯 ·W· 伯恩斯,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格勞科斯股份有限公司表格 10-Q》的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並不包含任何有關重大事實的陳述,或忽略說明作出聲明所需的重要事實,因此根據該等聲明作出的情況,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具誤導性; |
3. |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現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列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及現金流;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任和我負責為註冊人建立和維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匯法規則》第 13a-15 (e) 及 15d-15 (e) 條所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法規則 13a-15 (f) 和 15d-15 (f) 條定義)的內部控制,並具有: |
a) | 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該等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有關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該實體內其他人通知我們,尤其是在本報告正在準備的期間內; |
b) | 設計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導致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以便根據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就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目的擬備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就本報告涵蓋期間結束時,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了我們的結論;以及 |
d) | 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如果是年報,註冊人的第四會計季度)發生的任何變化,而且對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會重大影響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以及 |
5. |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評估,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任和我已向註冊人的審核人員和註冊人董事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披露: |
a) | 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弱點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資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註冊人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任何欺詐,無論是否重大。 |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托馬斯 ·W· 伯恩斯 |
姓名:托馬斯 ·W· 伯恩斯 |
董事長兼行政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