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Avient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人Ashish k. Khandpur,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特此依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情况,证明:就我所知:
(1)报表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准确地呈现了公司截至报告中所述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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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ish k. Khandpur |
阿希什·坎德普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2024年11月5日
上述证明仅根据18 U.S.C. § 1350提供,并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