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gogo inc。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节,
信安金融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Oakleigh Thorne,gogo inc.(“本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在此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350条作出的证明书,以我所知最真实地证明:
日期: |
202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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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Oakleigh Thor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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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leigh Thor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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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