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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R. John McWhorter,证明:

1.
我已审核Third Coast Bancshares, Inc.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
其他具有执照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条15(e)和15d-15(e)规则中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对基本报表的管理(如
交易所法规第13条15(f)和15d-15(f))适用于申请人和:
(a)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设计这种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种内部控制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
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以合理确保。
(c)
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控制内部报告的任何变化(即在年报的情况下,采取了至关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响注册人内部报告控制的步骤);和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该登记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该登记机构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日期:2024年11月5日

 

通过:

R. John McWhorter

R. John McWhorter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