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人已审阅了Trump Media & Technology Group Corp.的第 10-Q 表格的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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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重要事实声明,也未有遗漏故意隐匿重要事实,以使得所作之陈述在此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内,在其提出背景下变得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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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讯,就本报告所呈现之时期,对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及现金流量,在各重要方面均呈现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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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及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定义于交易法规则 13a-15(e) 和 15d-15(e))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于交易法规则 13a-15(f) 和 15d-15(f)),以申报人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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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设计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在准备此报告期间,他人在这些实体内使我们了解与申报人相关的重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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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设计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依外部用途制作财务报表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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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评估登记公司的揭露控制项和过程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于揭露控制项和过程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这项评估,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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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在登记公司最近的财务季度(对于年度报告的情况则是登记公司的第四财务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登记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登记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重大影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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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公司的稽核员和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个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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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对于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实质缺陷,这些缺陷有合理可能会对登记公司能够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造成不利影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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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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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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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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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hillip J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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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lip J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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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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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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