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f20034529_ex32-2.htm EXHIBIT 32.2
附录32.2

依据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豪利媒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10-Q,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报告”)提交的内容,本人菲利普·尤汉,本公司的财务长,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收录的18 U.S.C.§1350条,证明: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

2.
据我所知,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关键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本公司截至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5日
作者:
/s/ 飞利浦朱汉
   
飞利浦朱汉
   
财务长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