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示 31.1
认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节的规定,首席执行官
我,Clint E. Stein,证明:
1.我已审阅哥伦比亚银行系统公司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省略了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做的陈述在制作时的情况下在涉及本报告期间时不会误导;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报告期内注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所定义)的主管,保证人员对注册人的重要信息,包括合并子公司的信息,加以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a)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员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根据对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评估基础上;并且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影响实质性的或有较大可能实质性影响的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
5.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在最近一次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后,向注册人的审计员和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设计或运营方面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归纳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
b)无论是否重大,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
日期:2024年11月5日 | | | | | |
| /s/ Clint E. Stein |
| Clint E. Stein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哥伦比亚银行系统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