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6 colb-20240930xex312.htm CERTIFIC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文件

展示 31.2
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要求,首席财务长
我,Ronald L. Farnsworth,证明:
1.我已审核了哥伦比亚银行系统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实陈述的重大事实,也没有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使得所作陈述在制作时的环境下,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内,不存在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准确反映了申报期内的表现;
4.其他负责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内部控制于基本报表(如《交易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于注册人,并且已经: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在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通报,尤其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
b)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根据对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评估基础上;并且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会计季度内发生的对内部控件于基本报表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内部控件于基本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并且
5.其他负责人和我已根据最近对内部控制于基本报表的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员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等同职能的人士)披露:
a)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涉及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涉及与否,均属于重大欺诈。
日期:2024年11月5日
/s/ 朗纳德·L·法恩斯沃斯
朗纳德·L·法恩斯沃斯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和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
哥伦比亚银行系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