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览31.2
根据13a-14(a)或15d-14(a)条例的认证。
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根据第302条所采纳的。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我,Nathan Kroeker,证明:
1. 我已审查了Eos Energy Enterprises, Inc.(登记人)本季度10-Q表(“报告”);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括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根据本报告制作的陈述,在发表此类陈述的情况下,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这份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完整地呈现了登记者截至本报告日期和报告所呈现期间内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登记者的其他证明负责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的)为登记者建立和维持:
a. 设计这样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或让这样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的其他人在本报告编制期间特别向我们披露;
b. 设计这类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根据我们的监督而导致这类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根据普通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告的可靠保证;
c. 依据该评估,评估了登记者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效力,并在本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该评估期末前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对登记者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内发生的变化,该变化在许多方面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并
5. 登记者的其他证明负责人和我基于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最新评估,披露给登记者的核数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人或执行等同功能的个人):
a. 所有对基本报表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弱点,可能对登记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内部控制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舞弊,无论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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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5日 | 作者: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Nathan Kroeker |
| | Nathan Kroeker |
| | 财务长 |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