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32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和
首席财务官
根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东方公司(“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詹姆斯·米塔罗通达和公司首席财务官尼古拉斯·弗拉霍斯据其所知,特此证明:
1) | 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10-Q表季度报告,该认证作为附录32附后(“定期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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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期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为此,下列签署人已从第 5 天起将手移交给这里,以昭信守th 2024 年 11 月的一天。
来自: | /s/James Mitaroton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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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姆斯·米塔罗通达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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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 /s/尼古拉斯·弗拉霍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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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古拉斯·弗拉霍斯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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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东方公司,将由东方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该认证 “附于” 与之相关的10-Q表格,不被视为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得以提及方式纳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无论是在10-Q表格发布之日之前还是之后提交,无论此类文件中包含任何一般公司注册措辞)提交的任何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