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行政总裁证明书: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查尔斯·贾纳克,证明:
1. 我已经审阅过Arteris, Inc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规定)。
(a)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能够合理解决内部控制缺陷和财务报告操作不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b)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该评估基础上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止到本报告涵盖期的结束;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报告涵盖期内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的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注册人第四个财务季度);以及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在财务信息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方面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营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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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5日 | | 通过: | k. 查尔斯·贾纳克 |
| | 姓名: | k. 查尔斯·贾纳克 |
| | 标题: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