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hibit322q3fy2410-q.htm EX-32.2 文件

附件32.2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财务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Arteris, Inc.季度报告(即“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根据今天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我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 1350条文,证明:
(1) 该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即“交易法案”); 并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5日 通过:尼古拉斯·霍金斯
  姓名:尼古拉斯·霍金斯
标题: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本证明附随在相关的10-Q表格上,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不会被纳入到公司在《证券法》(经修订)或《交易所法》下的任何申报文件中(无论在10-Q表格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制定),无论该申报文件中是否包含一般性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