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根据采纳的《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4(a)和15d-14(a)的要求,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我,Ryan Robinson,证明:
1.我已查阅UL Solutions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并且已经: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4(a)规定,本段意在保密]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这种变化在本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可能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5.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 | | | | | | |
日期:2024年11月5日 | 作者: | /s/ Ryan D. Robinson |
| | Ryan D. Robinson |
|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