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0.6 8 masi-20240928x10qex106.htm EX-10.6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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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10.6
[条款]
第一条(分期借款)
当债务人申请分期借款时,每一期的发放并不代表银行将会进行后续的发放。
第二条(利息)
1)利息计算周期如下。
在预付款的情况下,如果两端都是包含的,则从每个利息支付日期(或首次支付日期)的第二天到下一个利息支付日期(或最后一次支付的到期日)的时间段。
在预付款的情况下,如果一端是包含的,则从每个利息支付日期(或首次支付日期)到前一天的下一个利息支付日期(或最后一次支付的到期日)的时间段。
在付款拖欠的情况下,如果两端都是包含的,则从前一个利息支付日期(或首次支付日期)的第二天到每个利息支付日期(或最后一次支付的到期日)的时间段。
在付款拖欠的情况下,如果一端是包含的,则从前一个利息支付日期(或首次支付日期)到每个利息支付日期(或最后一次支付的到期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在按本息平均还款方式借款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摘要栏描述的利率计算利息(月度利率为相同比例的1/12),从借款日(或还款日)到下一个还款日前一天的最高余额,并且债务人应当在每个还款日支付拖欠的利息。然而,如果从借款日到第一个还款日的周期超过本息的还款周期,应在每个对应的天数内支付逾期的金额,逾期的金额是本息周期的整数倍(如果从借款日到第一个对应的天数不到一个月,则计算下一个对应的日子)。
少于一个月的利息按借款摘要栏上描述的利率计算,以每天为基础,假设一年有365天。
第三条(从存款账户取出本金和利息)
1)债务人应在每个还款日期之前将相当于应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存入用于归还借款总结栏中所述的存款账户,以便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银行应在还款日取款无需支票或普通存折和普通存款取款请求,并应将其用于债务的偿还,不考虑当前账户规定或普通账户规定。
2)如果存款账户中用于还款的存款金额少于每个还款日期应支付的金额,则银行有权只有部分用于还款,债务人应立即存入必要的金额。如果存款余额达到稍后日期应付金额,则银行可以随时进行同前段落的相同处理,其中包括截至该日期发生的赔偿。
第四条(赔偿)
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应按银行资金成本加 […***…] 每年%或 […***…] 每年%中更高的比率支付滞纳金,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应以年度天数为基础,根据借款摘要栏中所述的每年天数计算每日基础。
第5条(从存款账户提取附加费用)
1)银行可以在银行指定的日期,从存款账户中提取借款总结栏所述的还款并将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用于借款的担保费(包括包括迟延付款担保费在内的催收服务部分),其他担保费,登记费(包括登记和执照税以及司法调查员费),固定日期费和印花税,无论当前账户规定或普通账户规定,也不论是否有当前账户检查或普通存款存折和普通存款取款请求。
2)银行可以根据第3条接受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6条(节假日的处理)
根据本协议,"节假日" 指的是日本《银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银行休息日(包括未来修订,如果有),除此之外的任何日期均称为银行营业日。如果还款日是节假日,则前述营业日指的是前一银行营业日,后续营业日指的是后一银行营业日。
第7条(提前还款)
1)如果债务人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打算在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则应事先取得银行的批准。
2)如果债务人经银行同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或者债务人根据与债务人签订的银行交易协议的规定失去延缓付款的权益,并且银行遭受任何损失,债务人应立即支付该损害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金是指如果从还款时起到到期日,银行用于市场上进行新的投资或被认为进行新的投资的再投资利率低于约定利率时,由约定利率和再投资利率之间的差额得出的金额,计算损害赔偿金应按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
第8条(担保)
1)保证人应当基于债务人的委托,与债务人就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本金及次生债务,共同及连带承担担保责任,其履行应按本协议和债务人与银行另行订立的银行业务协议的各项规定履行。
2)即使银行出于方便更改或解除任何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保证人也不得主张任何豁免。
3)即使债务人有权与银行相抵销存款或其他债权,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其对银行的义务时,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
4)如果保证人履行第1段规定的担保义务,自诉权产生的权利在债务人与银行的交易继续期间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行使。 作为追偿权利的代价所得的款项可以优先由银行占用支付,优先于保证人。
5)如果保证人为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交易提供任何其他担保,此类担保不得由本担保协议变更,如果保证人提供任何具有最高金额的其他担保,则根据本担保协议的担保金额应加到该最高金额的担保金额中。



如保证人在将来针对债务人与银行之间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其他担保的情况下,亦适用本条。
第9条(应收账款转让)
1)债务人事先同意银行将其贷款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向债务人的通知可被省略。然而,即使银行对债务人的应收款项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等,债务人也可按照借款摘要栏所指定的方式向银行还清全部债务金额,银行应根据转让的应收款项金额将该金额交付给受让人。此外,银行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金额。
债务人确认,本协议及债务人与银行分别签订的有关银行交易的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应收款项转让后仍继续适用。
2)银行在上述银行转让的应收款项委托期间内,作为转让人的代理人,将对本协议项下的应收款项进行管理和收款程序。
第十条(报告账目)
债务人应提交给银行每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第十一条(费用负担)
凡有关此契约的准备以及其他与本协议有关之费用和银行为保全权利而要求的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二条(公证契约)
出借人和担保人应采取必要程序,准备一份公证契约,在其中承认根据本协议的义务,并同意在银行要求时委托给公证人进行强制执行。
第13条(成年监护人通知等)
1)如果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对出借人或担保人进行协助、监护或监护开展,应立即书面通知成年监护人等的姓名等必要事项。在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对出借人或担保人的成年监护人等进行协助、监护或监护的情况下也适用相同规定。
2)如果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对出借人或担保人进行自愿指定监护人的监督人进行任命,应立即书面通知自愿指定监护人的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
3)在已就出借人或担保人作出协助、监护或监护的决定,在已就出借人或担保人的成年监护人等作出协助、监护或监护的决定,或已就出借人或担保人的自愿指定监护人作出监督人任命的情况下,应立即书面通知,方式与前两段相同。
4)如果根据前述三段通知事项有任何撤销或更改等情况,应立即以相同方式书面通知。
5)出借人和担保人应对未给予前述四段通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14条(实施必要内部程序)
债务人担保已完成所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程序规定的手续,用于执行本协议和从银行借款。
第15条(履行要求的效果)
债务人同意,如果银行要求对现有和未来的担保人之一履行要求,该履行要求也将对债务人生效。
【关于信息提供的声明】<当债务人为从事业务的借款提供担保人为个人时>
债务人和担保人声明如下。
1)债务人已向担保人提供准确信息,包括向银行提供的有关以下事项的信息。
1. 资产和收支状况
2. 除担保义务外欠款情况的存在,金额及其履行状况
如果有任何作为担保债务的抵押品已被提供或将被提供,须声明该事实并提供相关详细信息
2)担保人已获得债务人提供的有关以下事项的必要信息,以决定是否应对其提供担保的信息
1. 资产和收支状况的现状
2. 存在除担保债务之外的任何欠债情况,以及欠款金额和履约状态
3. 如果有任何作为担保债务的抵押品已被提供或将被提供,须声明该事实并提供相关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