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编号31.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进行认证
我,Kersten D. Zupfer,证明:
1.我已审核了Regis公司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对于所报告的期间有效;
4.登记者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为登记者并已进行:
(a)设计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发行人(包括其合并附属机构)相关的重要信息在本实体内的其他人通过我们将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尤其在本报告所报告的期间向我们知晓;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结论,该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d)本报告中披露的任何有关申报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其内部控制报告的任何变化已经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报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会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报告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
5.基金登记人的其他证券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基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以下内容:
(a)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可能会对基金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涉及基金登记人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重大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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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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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Kersten D. Zupfer | | |
Kersten D. Zupfer,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