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1
证明书
我,CVS健康公司总裁兼执行长J. David Joyner,证明:
1. 我已审阅CVS健康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的)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的),并已:
(a)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或促使该内部控制系统被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和基本报表依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主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表述,基于该评估,以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为基础;
(d) 在这份报告中揭示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可能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更;和
5. 注册者的其他认证行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者的稽核员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弱点在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有理由认为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登记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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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 /S/ J. DAVID JOYNER |
| | | J. David Joyner |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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