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din-20240930xex311.htm EX-31.1 文件

展览品 31.1
 
根据认证规范
1934年修改后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第13a-14(a)条
根据1934年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案
 
我,John W. Peyton,证明:
1. 我已审阅Dine Brands Global, Inc.的这份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的重大事实,也不会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发表时,在所述情况下,就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而言,没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就基本报表期间内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在所有方面公正展示;
4. 登记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
(a) 设计这些揭露控制项和程序,或在我们监督下引起这些揭露控制项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制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所知,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或在我们监督下引起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准备财务报表以供外部用途;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揭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时点上呈现了关于揭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效力的结论;
(d) 本报告中披露了本登记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本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实质性影响或有理由认为会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变化;且
5. 所有板块的其他证明负责人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稽核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并
(b) 涉及管理层或对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担当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任何与诈欺有关的事项,无论涉及金额是否重大。
 
日期:2024 年 11 月 6 日/s/ 约翰·W·佩顿
 
约翰·W·佩顿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