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根据认证规范
《证券交易法》修订案第13a-14(a)条
1934年修改案的《证券交易法》
我,Vance Y. Chang,证明:
1. 我已检阅Dine Brands Global, Inc.的《表格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是合适的环境下,在报告期所覆盖的内容无误导性。
3. 根据我所知,基本报表和此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如本报告所呈现的时间。
4. 受注人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有责任设立并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案规则 13a-15(e) 和 15d-15(e)中所定义的)和内部控制的基本报表(如交易法案规则 13a-15(f) 和 15d-15(f)中所定义的)为受注人并已: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资讯被这些实体的其他人员通知给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在符合普遍公认会计原则的情况下,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可靠性以及为外部用途编制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根据该评估得出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d) 本报告揭示了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则为公司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影响重大或有合理可能影响公司内部财务报告管控的变化;并且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这些信息:
(a) 所有重要的缺陷和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相关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不论规模大小,都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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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s/ Vance Y. Chang |
| | Vance Y. Chang 财务长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