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认证,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LENZ Therapeutics,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的Form 10-Q季度报告,根据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申报书(以下简称“报告”),本人Evert Schimmelpennink,公司执行长,根据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规定据以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进行证明,特此证明,据我所知:
1.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
2.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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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作者: | /s/ 埃弗特·希姆佩尔尼克 |
| 名字: | 埃弗特·希姆佩尔尼克 |
| 职称: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