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世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
汇丰银行美国分行,作为受托人
首次补充债券契约
日期为十月 29, 2024
美金10,000,000分为40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00股B类普通股;
契约
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
到期日为2030年的2.25%可转换优先票据
于2024年10月补充的首层债券契约(本“首层补充债券契约”),盼为2023年9月12日签署的债券契约(本“基础债券契约”) 29,2024年(本“首层补充债券契约”),签署方为特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特殊信托银行,作为受托人(本“受托人”)
W I t N E S S E t H
鉴于公司和受托人已签署并交付基础债券契约,公司已根据基础债券契约发行其到期日为2030年的2.25%可转换优先票据(本“票据”)
鉴于基础债券契约第10.01条规定,公司在经董事会决议授权的情况下,并由受托人承担费用,可以随时进行或进行基础债券契约的补充,以消除任何模棱两可之处,或更正任何疏漏、缺陷或不一致,只要该行动不会对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提供 于此补充性的任何资产证券化契约单纯为了将基础契约的条款与发售说明书中的“票据描述”部分一致而作出,应视为不会对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本第一项补充契约的执行和交付已经获得了公司董事会的正式授权,并且公司已向受托人交付了该董事会决议;
鉴于使本第一项补充契约根据其条款成为有效、具约束力和合法文件所需的条件和要求已由当事人履行和完成,并且其执行和交付已经获得了当事人的所有方面的正式授权。
因此,基于本合同条款和协议,以及其他具有充分价值的考虑,特此明确承认已收到的款项,公司和受托人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
1.1章节。 定义.
在本第一项补充契约中使用的大写术语,若未在此处另有定义,应依据基础契约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第2条
第2.1节。 对于基本契约第14.10(c)条款的修订.
为了解决关于公司应在基本契约第14.10(c)条款下向持有人提供通知的不一致性,特此通过将基本契约第14.10(c)条款的第一段文字替换为以下内容:
(c) 公司自愿或被迫解散、清算或停业,或者(如果记名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将其普通股交换为在此等解散、清算或停业时应交付的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其任何子公司;
第三条
第3.1节。 基本契约修订的生效性.
本第一补充公证书应自文中首述日期生效。如果证券内容与基础公证书为冲突,并经本第一补充公证书修改,则以经本第一补充公证书修改的基础公证书条款为准。
第3.2节。 基础公证书的持续效力.
除非本文另有明文规定,基础公证书和证券的所有条款、规定和条件将继续全面有效。
第3.3节。 第一补充公证书之构建.
本第一补充公证书被执行并应构成与证券相关的基础公证书的补充公证书,并且应关连并作为与证券相关的基础公证书的一部分,对于证券的所有目的,之前或之后根据基础公证书经过认证和交付的每位证券持有人应受基础公证书经由本第一补充公证书修订的约束。纽约州法律将适用并被用于解释本第一补充公证书。
第3.4节。 信托契约法控制.
如果本第一附加契约的任何条款限制、修饰或与根据1939年修订版信托契约法所要求包含在本第一附加契约或基本契约中的另一条款相冲突,在本第一附加契约签署之日起施行时,该法律要求的条款应控制。
第3.5节。 受托人声明放弃。.
本第一附加契约中包含的记录应视为公司的陈述,受托人对其正确性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不就本第一附加契约的有效性或充分性作出陈述。
第3.6节。 对照合约.
各方可以签署本第一附加契约的任意份数。 每份已签署的副本(包括传真副本)都是原件,但所有这些副本一起代表同一协议。
第三章第7节。 可分割性.
若本第一补充信托契约的任何条款无效、非法或无法强制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为证明阁下的事实,立约方已将本第一补充信托契约于上述首次签署日期正式执行。
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
By //s/ 大卫·麦康奈尔
名称:大卫·麦康奈尔
职称:执行副总裁暨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汇丰银行 美国,全国协会,
身为受托人
By /s/ F. Acebedo
名称:F. Acebedo
职称: 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