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审查过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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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与实质事实相左或遗漏必要揭露的实质事实,
就制定该等陈述的情况下,对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内容作出不误导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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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就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内,充分且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
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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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报人的其他负责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换法案
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换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供申报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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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人的其他证明负责人和我根据我们最近一次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 (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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