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审阅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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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据我所知,本报告未包含任何不实之重大事实陈述,或者遗漏陈述在作出时为让上述陈述在当时情况下不具有误导性所需之重大事实,在报告期间内涵盖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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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就本报告所呈现之期间,充分准确地反映了被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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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登记人的其他控制项负责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定义于交易所法13a-15(e)和15d-15(e)条规)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于交易所法13a-15(f)和15d-15(f)条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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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申报人的其他核证官及我已披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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