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 31.2
证明
规则 13a-14(a) 和 15d-14(a)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Gemma Brown,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Barinthus Biotherapeutics plc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我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13a-15(f)和15d-15(f)规定);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我和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在针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中,都已向本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本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价职能的人)揭露了: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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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Gemma Brown |
| 姓名: Gemma Brown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