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rytm-20240930xex31d2.htm EX-31.2

展览31.2

认证

我,Hunter C. Smith,证明:

1.  我已检阅Rhythm Pharmaceuticals, Inc.的这份第10-Q表格季报;

2.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以使所作陈述,在提出该等陈述时的情况下,对所涵盖期间的报告不具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

4.  申报人的其他签证主管及本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项和程序(定义于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条例)和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条例所定义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供申报人遵守;

(a)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其他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关于登记业者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资讯,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内。

(b)  根据我们的掌管,设计了内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导致了该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根据通用会计原则准备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c) 根据这份报告,评估了登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根据该评估;并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记者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本登记者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内部控制变更; 和

5.  该登记公司的其他核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最近对内部财务报告的评估,向登记公司的稽核师和登记公司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能的人员)透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失在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方面,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都涉及管理层或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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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s/ 亨特C.史密斯

姓名: 亨特C.史密斯

标题: 财务长和司库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