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认证 信安金融财务长根据
第302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
我,Fredrik Nihlén,证明:
1. | 我已审阅过这份关于neonode inc的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并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在这种陈述下,在覆盖本报告期间的情况下,这些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现了申报人截至本报告呈报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
4. | 本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条例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条例所定义)并且对本公司负责: |
a) | 经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资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被其他实体内的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是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以便根据普遍认可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评估了报告文书揭示的监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表明了对于监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之日。 |
d) | 在这份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者最近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而言是登记者的财政第四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影响或有可能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实质影响的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变化;及 |
5. | 公司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披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核数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善,都有可能对登记公司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在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
neonode inc | ||
日期:2024年11月6日 | 作者: | /s/ Fredrik Nihlén |
Fredrik Nihlén | ||
临时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