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1829701ex31-2_neonode.htm CERTIFICATION

展覽31.2

 

認證 信安金融財務長根據

第302條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

 

我,Fredrik Nihlén,證明:

 

1.我已審閱過這份關於neonode inc的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並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陳述,也沒有遺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在這種陳述下,在覆蓋本報告期間的情況下,這些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現了申報人截至本報告呈報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4.本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條例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條例所定義)並且對本公司負責:

 

a)經設計了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要資訊,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被其他實體內的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是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以便根據普遍認可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狀況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報告文書揭示的監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表明了對於監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之日。

 

d)在這份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者最近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而言是登記者的財政第四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影響或有可能對登記者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造成實質影響的登記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變化;及

 

5.公司的其他證明主管和我披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行不善,都有可能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

 

b)任何涉及在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大。

 

  neonode inc
     
日期:2024年11月6日 作者: /s/ Fredrik Nihlén
    Fredrik Nihlén
    臨時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和財務長,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