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表31.2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我,Eric J. Martin,证明:
1.我已审阅了United Fire Group, Inc.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综合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展示了申报人截至本报告期间和其中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为注册申报人执行如下职责: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控制内部报告的任何变化(即在年报的情况下,采取了至关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响注册人内部报告控制的步骤);和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该登记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该登记机构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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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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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Eric J. Martin |
| | Eric J. Martin |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