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a)
控件证书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ufp industries, inc.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18 U.S.C. 1350)的规定:
我,Matthew J. Missad,UFP Industries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据我所知和相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18 U.S.C. 1350)的规定,特此证明:
(1) | 截至2024年9月28日季度结束的Form 10-Q季度报告,随附本声明的,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的要求;并 |
(2) | 2024年9月28日季度结束的Form 10-Q季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了UFP Industries公司的情况。 |
| ufp industries,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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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作者:马修·J·米萨德 |
| 马修·J·米萨德,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本书面声明的签字原件(根据第906节要求),或任何其他在本书面声明的电子版本中以打印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已交由ufp industries,inc.,并将由ufp industries,inc.保留,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