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 31.2
我,David Burg,证明:
1.我已审阅了wsfs金融公司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疏漏必需的重要陈述以使所作的陈述在考虑到作出这些陈述时的情况下,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不是误导的;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均如实地按照其报告期内出现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呈现;
4.本注册人的其他首席财务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控件和内部控制,为本注册人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中定义)并执行交易所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内部控制: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设计了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提供,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根据监督设计了用于为外部目的按照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可靠报告财务报告和准备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
c.根据这份报告覆盖期末基于这种评估对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陈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过程在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5.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合理可能不利影响注册人记载、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实质性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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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 | | /s/ 大卫伯格 |
| | | | | David Burg |
| | | |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 |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