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a302certification-cfo3q24.htm EX-31.2 文件


展覽 31.2


我,David Burg,證明:
1.我已審閱了wsfs金融公司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疏漏必需的重要陳述以使所作的陳述在考慮到作出這些陳述時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不是誤導的;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均如實地按照其報告期內出現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呈現;
4.本註冊人的其他首席財務官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控件和內部控制,爲本註冊人進行財務報告的披露(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並執行交易所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內部控制: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提供,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根據監督設計了用於爲外部目的按照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可靠報告財務報告和準備財務報表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
c.根據這份報告覆蓋期末基於這種評估對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陳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的內部控制過程在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過程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過程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登記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合理可能不利影響註冊人記載、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的財務報表內部控制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實質性的欺詐行爲。

日期:2024年11月6日。/s/ 大衛伯格
David Burg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