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首席財務官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要求進行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的採納所採取的措施
關於Grand Canyon Education,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相關事宜,我,本公司首席財務官Daniel E. Bachus在此聲明,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經過修訂(15 U.S.C.7800萬或78o);並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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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Daniel E. Bachus | | |
Daniel E. Bachus | | |
首席財務官(信安金融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