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 31.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款,首席财务官的证明
我,Bart Jan Cornelissen,证明:
1.我已审阅Xencor,Inc.(以下简称“公司”)的这份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根据我所知,这份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以及报告期间所涉及的所有内容,都在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
4.公司的其他确认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且执行以下职责:
a)本人设计了此种披露控制和流程,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种披露控制和流程的设计,以确保该公司及其合并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本人评估了本公司披露控制与流程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等评估说明了披露控制与流程的有效性截止到本报告涵盖期的结束;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发生在公司最近的财季(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发生在公司的第四个财季),并且该变化已经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给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
a)所有设计或操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都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实质性的欺诈,均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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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BARt JAN CORNELISSEN |
| Bart Jan Cornelissen |
| 首席财务官 |
| (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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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