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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1

根据交易所规则13a-14(a)的规定,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Richard D. Francis,证明:

 

1.

我已审核了这份季度报告表格 10-Q 泰华药业有限公司

 

2.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体现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以及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3.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适当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截止到本报告所述的期间。

 

4.

我们作为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定的规则13a-15(e), 15d-15(e))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定的规则15(d)-15(f)); 为确保来自公司以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被其他实体及时通报给我们,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为了提供合理的保证,以确保遵循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以供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过程,并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样的内部控制过程的设计;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止到本报告所述的期间的结束;并 13a-15(f)适用于《交易所法》第15条15(f)文件所定义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在最近一次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过程进行评估基础上,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

所有与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并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c.

 

  d.

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合理可能影响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内部控制的变化;以及

 

5.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过去最新的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

 

  a.

设计或运行公司内部控制过程中重要的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并

 

  b.

涉及公司内部控制过程的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6日

 

Richard D. Francis

Richard D. Francis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