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依据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所通过的措施
我,Jonathan Lamm,是笼统财务长,Blue Owl Capital Corporation 的。我保证:
1. 我已审阅了Blue Owl Capit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申报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本季度报告10-Q;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未来陈述,以免因陈述时的情况而让人感觉在这份季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本季度报告中呈现的有关登记者截至以及在该期间内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的所有重大层面,均为相当准确。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之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之定义)为公司和已: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信息,由其他实体在准备该季度报告的期间内向我们通报,尤其是该期间内。 ;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在符合普遍公认会计原则的情况下,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可靠性以及为外部用途编制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列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者在最近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登记者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出现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实质性影响。
5. 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稽核师和登记者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缺陷,如果有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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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 作者: | /s/ Jonathan Lamm |
| | | 朱诺森雷姆(临时代码) |
| | | 执行长和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