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2
依據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我,Jonathan Lamm,是籠統財務長,Blue Owl Capital Corporation 的。我保證:
1. 我已審閱了Blue Owl Capita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申報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本季度報告10-Q;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者遺漏必要的未來陳述,以免因陳述時的情況而讓人感覺在這份季度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本季度報告中呈現的有關登記者截至以及在該期間內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的所有重大層面,均為相當準確。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條之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條之定義)為公司和已:
a)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與登記者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的信息,由其他實體在準備該季度報告的期間內向我們通報,尤其是該期間內。 ;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在符合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的情況下,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可靠性以及為外部用途編製基本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列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者在最近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登記者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登記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出現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登記者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造成了實質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登記者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造成實質性影響。
5. 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稽核師和登記者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如果有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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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 作者: | /s/ Jonathan Lamm |
| | | 朱諾森雷姆(臨時代碼) |
| | | 執行長和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