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革命医药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以表格10-Q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季度报告(“报告”),我在此证明,根据18 U.S.C. § 1350,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规定采纳,
日期:2024年11月6日 |
通过: |
/s/ 杰克·安德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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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安德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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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