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威廉姆斯所羅澤恩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已在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我,公司首席財務官查爾斯·威廉姆斯,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根據18 U.S.C. § 1350進行證明,據我所知:"
日期: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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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威廉姆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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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威廉姆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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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和首席運營官 (信安金融財務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