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srzn-ex32_2.htm EX-32.2 EX-32.2

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威廉姆斯所羅澤恩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已在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我,公司首席財務官查爾斯·威廉姆斯,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根據18 U.S.C. § 1350進行證明,據我所知:"

(1)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和
(2)
報告中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如實,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6日

作者:

/s/ 威廉姆斯

查爾斯·威廉姆斯

首席財務官和首席運營官

(信安金融財務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