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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规定的认证,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14(a)条规定的认证。

我,David A. Henry,证明:

1. 我已审阅Myomo,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我们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

(a)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能够合理解决内部控制缺陷和财务报告操作不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b)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商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已经发生的影响或有可能对注册商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变化;

5.注册商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 (或执行等效职能人员):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制度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涉及的金额是否实质性。

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s/ 大卫·A·亨利

David A. Henry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