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规定,根据18 U.S.C. § 1350进行认证。
我,David A. Henry,Myomo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以下简称“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或第15d-14(b)条以及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三个月的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15 U.S.C.第7800万或780(d));并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06日
/s/ 大卫·A·亨利 |
David A. Henry |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