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財務長認證
依據2002年豪利法第302條
我,Matthew Norkunas,特此證明:
1. 我已審閱Generation Bio Co.的季度報告10-Q;
2. 根據我的了解,該報告未包含任何虛假重大事實或省略了在作出陳述時,基於情況所需的重大事實,從而使所做的陳述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包含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真實公正地反映了註冊人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項(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已:
(a) 設計了上述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以確保與註冊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告知我們,尤其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 設計了此類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項,或導致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此類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項,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對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評估;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在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內部控制變更(在年度報告中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該變更已經實質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實質性影響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並
5. 我和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控的評估,已向登記人的核數師和登記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士)披露了:
(a) 財務報告內控設計或運作中所有可能影響登記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財務報告內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規模如何。
日期:2024年11月6日
/s/ 馬修·諾爾庫納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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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修·諾爾庫納斯萬.D.萬.b.A. 財務長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