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ccne09302024ex312.htm EX-31.2 文件

展览 31.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节的规定,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我,Tito L. Lima,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过CNb金融公司的基本报表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必要陈述重大事实的情况,致使所述内容在披露时存在误导性,与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相关。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我们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
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或在我们的监管下促成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以确保任何涉及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都会在准备本报告的这段时间内通过其他员工了解;
b) 设计了用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此类内部控制,以便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可靠性和基本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评估了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并根据这些评估,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结束时,介绍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效力的结论;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或可能影响其内部控制的相关事项;且
5. 公司的其他证明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公司最近一次内部控制评估披露给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
所有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设计或运行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的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涉及到管理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监管上有重要角色的员工参与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必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日期:2024年11月6日
 
/s/蒂托·利马
蒂托·利马
财务主管
(主要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