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爱德华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认证
第302节
2002年的萨班斯-豪利法案
认证
我,司考特 b. 乌林,证明:
1.我已审阅爱德华生命科学公司的第十表格-Q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该登记主体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为登记主体并已:
(a)设计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关于登记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在报告编制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此报告中展示了本人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为基础; 以及
(d)披露在本报告中,关于申报人最近一个财季(对于年度报告,是申报人的第四个财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可能对申报人内部控制有实质性影响;以及
5.根据我们对最近一次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评估,我们披露了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向登记者的稽核师和董事会核数委员会(或履行等同职能的人员):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方面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摘要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控制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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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作者: | /s/ SCOTt b. ULLEM |
| | | Scott b. Ullem 企业副总裁,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