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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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文件
展品32
愛德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認證
18 U.S.C. 第 1350 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所規定
關於愛德華生命科學公司於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報告 (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交的10-Q表格,在本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我們,本公司首席執行官Bernard J. Zovighian,以及本公司企業副總裁、財務長Scott B. Ullem,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刑法》第18 U.S.C. 1350條的規定,證明:
(1)
本報告完全遵守證券交易法1934年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
報告中所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領域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2024年11月6日
伯納德J. ZOVIGHIAN
Bernard J. Zovighian
首席執行官
2024年11月6日
史考特b. ULLEM
史考特·B·尤利姆
企業副總裁,致富金融財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