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Faraz Ali萬.b.A.,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1350》規定作證,(1) Tenaya Therapeutics,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結束的Form 10-Q季度報告,是透過本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準確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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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Faraz Ali萬.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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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az Ali萬.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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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和董事 (首席執行官兼臨時信安金融主管) |
日期: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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