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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02条的认证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约翰·B.赫斯,证明:

1. 我已审阅了hess midstream LP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内容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资料以使陈述内容不实,就本报告所载期间而言,在当时情况下不会产生任何误导性描述;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就所呈现的时期,合理地呈现出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本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条文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条文中定义) 针对登记商进行评估,并且:

(a)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与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部其他人员通知我们,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种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种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以便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提供合理保证,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评估登记者的揭露控制和程式的有效性,并基于此验证所述期间结束的时间,对揭露控制和程式的有效性进行报告;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在最近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登记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的变化。

5. 本申报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及本人已披露根据最近一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向申报者的稽核师及董事会董事会议(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钱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的实质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不论是实质上还是非实质上,只要牵涉到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对于申报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任何诈欺行为。

 

日期:2024年11月6日

 

/s/ John b. Hess

 

 

约翰·B·赫斯

 

 

董事会主席和

 

 

首席执行官

 

 

hess midstream GP LP,其普通合伙人

 

 

hess midstream GP LLC,其普通合伙人